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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一個不容易的問題。
在網路上看了很多不同的資料:過去《電影法》中規定,台灣國民在國內設立公司製作、編、導、主演,以本國語言發音之電影片為國產電影;而國民在國外製作、主演,並以本國語言發音之電影片為本國電影。現在的標準則改由行政院依照拍攝與製作地點、導演與主要演員,以及資金來源在一部電影中所佔比例來認定。(from 維基百科)
在我的認知裡,我覺得應該可以在加上一個"內容與台灣風俗文化"有關,假使一部電影拍攝製作地點在台灣,演員也是台灣人,但拍攝的內容與台灣一點相干都沒有,會讓我感覺不出來那是一部台灣電影,如果一部電影台灣的人民都無法引起台灣人的共鳴,那又如何令他國人瞭解到這是一部台灣電影呢?
所以,雖然拍攝與製作地點、導演與主要演員,以及資金來源,這些都可以讓人較輕易的界定電影的國籍,但內容的界定我想也是有必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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